男子抓野兔被刑拘和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对比两件事,你怎么看

没事做 , 人贩子不

正事不做 , 小事就大作 。
现在是人不如狗!就不要说野生动物了!
如果在野外拾一陀牛粪会有什么结果?
我们面对这样问题 , 要做到两点 , 才能明白这类案件的真相 , 我们现在接触的信息 , 大多是被不良媒体和有些舆论误导的 , 遇到问题 , 我们要学会辨析事实和真相 , 然后再依法分析判断 , 这两点会让我们的舆论更加健康 。
第一点 , 辨析事实 , 我们从媒体上获得的信息是野兔 , 小鸟 , 兰花 , 如果真是这样的事实 , 那是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我们知道的是这三样轻描淡写的东西 , 但是如果换几样东西 , 大家会怎么理解?
我们就拿野兔说事 , 如果不是野兔 , 而是熊猫 , 是不是每个人都知道这是国家珍稀动物 , 如果打猎会被判刑 , 这个思维就很好 。
其实 , 我们看一个人是否违法犯罪 , 就看他打的东西到底是什么玩意儿 , 警方通报 , 此人打的三只兔子 , 是国家的保护动物 , 那就没办法了 , 只能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点 , 看看当事人的行为与罪名是否一致 , 这个案子罪名是非法狩猎罪 , 这是法律规定 , 主要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 , 刑法 。
非法狩猎罪 , 是指违反狩猎法规 ,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 , 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 , 情节严重的行为 。
底层人的地位堪忧啊
倘若公正地对待每个同等犯法犯罪的人 , 像游戏规则一样 , 也就无所谓的轻重了 。如若不公 , 必有怨言 。
所以 , 社会需要公平公正 , 以法律为准 , 而不是以人为准则 。
不敢发表评论 , 我怕被请去喝茶
人没动物贵重?人贩子贩卖那么多儿童该判怎么判?
电击工具会对不特定人群的安全造成威胁 。所以必须加以管制 。
刚刚惊的我猛吸了一口气 , 不知道是不是偷吸 。
不公平
一方诸侯你敢不敬 , 判无赦
正经事不做 , 就管这些鸡毛祘皮的事 。
动物比竞是动物 , 人是人
鸟窝无语 , 但是这个人私设电网 , 活该 。还好没有涉及人命 。要不然这个人千刀万剐
美帝对待其它国家 , 双重标准 , 只对别人不对自己 , 道理没错 , 实质太坏 , 精英阶层虚伪可耻 , 更无正义良心
老虎每天都吃野生动物为什么就是合法的?
男怕选错行 。当初他们如果选择当人贩子也不至于这样
法律是张蜘蛛网 , 只能粘住小飞虫 , 麻雀一冲就破 。
谁说的?
守法才能避免受到惩罚
这个问题 , 我站法律 。
第一个 , 中国的法律其实是已经比较健全的了 。只是在执行力度上都讲究“法律不外呼人情” 。再加上“调解”这个同样具有“终审”效果的模式存在 。尽管这样体现了中国法律“温情”的一面 , 但也容易让人感觉中国法律“不够严格” 。而一旦法律认真起来 , 有些人就觉得难以接受了 。其实 , 这才是法律的真实面目 。
第二个 , 关于捕鸟的那两位同学 , 资料网上有的是 , 案件的来龙去脉都交代的很清楚了 。“公开售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的罪名 , 让很多人觉得莫名其妙 。不就是掏俩鸟窝 , 卖了几只鸟吗 , 至于判那么重吗?首先 , 他们掏的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 国家都立法保护了 , 你还敢掏?其次 , 他们知道自己掏的是燕隼的窝 , 也知道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 仍然选择去掏鸟窝 , 抓燕隼 。这是主观上就有的犯罪意识 。第三 , 他们本身是QQ群“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中的一员 , 算是个“捕鸟人” 。他们掏鸟窝抓燕隼的目的 , 就是为了拿去卖 。据警方提供证据 , 大学生闫某曾非法收购一只凤头鹰(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外动物名录里的鸟类) , 并转手出售 。因此 , 判了他十年 , 即不冤枉他 , 也没有量刑过重 。
第三个 , 电兔子的那哥们 。我们不管他电死的是不是“三有”之一的草兔 , 关键是手法太恶劣了 。通过增压器 , 其铺设的电网释放出来的瞬时电压高达1.5万伏 。更高的能达到9万伏 。不要说兔子 , 就是人 , 甚至野猪都能瞬间被撂倒 。因为私设电网导致人畜意外死亡的情况也时常见诸于报道 。试想一下 , 一个人被撂倒在荒郊野外 , 自己死的不明不白不说 , 私设电网的人会如何处理这具尸体?他会报警吗?很难说 。弄不好家里人连尸体都找不到 。
最后 , 相关法律是有的 , 只是执行的力度有问题 , 再加上“人情面子”这种东西的存在 。很容易给人一种“他可以 , 我为什么不可以!”的感觉 。但是 , “他可以”就是“我也可以”的理由么?
前不久有个新闻 , 是持枪伤人才判多久
一个草民 , 无钱无势不判你判谁啊?当然如果有钱有势另当别论 。这就是所谓的公平 。
野兔是保护动物么?
我想知道 , 他們對社會危害难道比造假藥品、食品、偷稅 , 以及官員貪污腐败 , 和一些面子工程?冤假错案 , 對社會造成危害還要大嗎?
人不如兔 , 奇葩国
假如有一天地球上只剩下人类一种生物你小编会活成啥样子?何况他的工具可以电倒人 , 国家有野生动物保护法 , 有治安管理条例 , 抓他合理合规 。
那是猎隼的窝好不好 。
农民盖大棚还被控破坏土地:了
恶炒房的怎么判?
一群喷子 , 打藏羚羊呢?不就是只羊吗 , 怎么不说?不控制 , 生态就毁了 , 麻雀是国家二级 , 你打打试试?关键是不能开这个头 , 现在生态环境好了 , 能见到野鸡兔子 , 不珍惜 , 还想回到过去?
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正常情况下抓只吃 , 不会构成犯罪 , 但是如果用危险的方式去狩猎 , 而且这种方法本身的危险不论是对他自己还是对他人都是客观存在的 , 是正常成年人能够遇见的 , 当然也是法律禁止的 , 所以抓他不怨 , 可以根据他行为的具体情节、认罪悔罪、危害性大小等等细节 , 从重或从轻处理!不能简单的类比!
问题不是抓兔子 , 而是抓兔子使用的方法和工具!
主要不在野兔 , 在于此人非法架设电网 , 对过路行人构成生命威胁 , 这才是重点!
重刑亲民的典范
以后估计猪都不敢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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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抓野兔这件事 , 南京江宁警方的公告讲的非常清楚了 , 从法律角度讲 , 不存在疑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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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罪 , 主要惩罚的是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捕猎 ,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 , 侧重点在手段上 , 而2015年的河南辉县的大学生掏鸟案 , 涉嫌的具体罪名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侧重点在保护的目标上 , 也就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这两个罪名在《刑法》中虽然都在第二百四十一条 , 但是条款不同 , 内容也是不同的 。
【男子抓野兔被刑拘和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对比两件事,你怎么看】我个人当了警察之后 , 对这句话深有体会——做正确的事 , 把事做正确——也正是为了保障这一点 , 需要法律惩罚那些做错的事和错误的做事方法 , 这二者是目的和手段的有机统一 , 不可分裂 , 舆论上很多人同情河南的大学生和南京的农民 , 根源都在于他们对于要么对错误的事缺乏认识 , 要么对错误的手段缺乏认识 , 在南京案中我们看到的观点就是 , 打几只野兔而已 , 却忽视了使用电网这个行为才是被惩罚的重点 , 而在河南案中我们看到 , 观点倾向于侧重于掏鸟窝这种和儿童嬉戏相仿的行为 , 却忽视其捕捉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 认识上的误差不可避免带来观念上的错误 , 也正是错误的观念 , 导致了各种猜疑 。
我们看到在舆论上为掏鸟大学生和打野兔农民叫屈者 , 都是从情感角度出发 , 而非从法律和证据出发 , 比如说掏鸟大学生案中 , 其掏鸟窝的目的是为了贩卖 , 可见其明知所捕鸟类的价值 , 故其贩卖牟利的企图的明确的 , 而在打野兔案中 , 野兔本身确实算不上有多值钱 , 要不是使用危险性巨大的电网 , 也确实上升不到刑罚层面 , 但是使用电网的危害性本身就已经非常严重了 , 喊冤者却避而不谈 。
我个人是非常赞成对于法律问题多提意见的 , 但是提意见也有门槛 , 要建立在理解立法意义 , 了解案情 , 理解证据的情况下 , 而不是一厢情愿的自说自话 , 法律是现代社会的公认规则 , 每个人都必须加深对法律的认识 , 否则就容易走上偏激极端的道路 , 最后害人害己 , 终无所获 。

很多事情不能细想 , 不能对比 , 不能喊冤 , 这是现实的社会 。
28日 , 南京江宁警方根据相关情况回应此事件:经有关单位鉴定刘某狩猎"野兔"属于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三有”保护动物 , 涉嫌非法狩猎罪 , 架设点击工具对群众安全造成隐患 , 目前有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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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有据 , 如何反驳?此人抓野兔 , 大学生掏鸟蛋 , 记得还有一个河南人扯兰草等等都触犯了刑律 。而这些人我也可以大胆推测一下 , 这些人绝对不会在受处罚之前懂的野兔、鸟蛋、兰草竟然触犯了刑罚 。如果他们知道的话 , 那就是一个有产业链的捕杀野生动物的犯罪团伙所为 , 个人的临时做法 , 顶多是一时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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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他们的一时兴起的犯罪行为来说 , 我个人建议要加大宣传力度:比方现在我国的八项规定、反腐除贪、扫黑除恶 , 这些工作都做了大力宣传 , 层层传达学习 , 给足戴罪立功的机会 , 有的失足者通过教育 , 还有重新启用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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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 如果让所有的人知道哪些东西不能碰 , 或许这些行为就会少很多很多 。而且 , 一只野兔、一颗鸟蛋、一株兰草虽然弥足珍贵 , 但是这些都是活物 , 既然是活物就有繁衍生息的机会 。假如咱们不通过刑法去处分那些不懂的人 , 而是限定他们采取补救措施 , 是不是更有人情味一点?是不是更加能够让人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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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龚说势 , 不违心说假话:个人觉得这事可大可小 , 如果该兔子品种还有相当数量 , 如果该鸟类还在繁衍 , 如果兰草还可以栽种 , 只要态度好 , 愿意补救 , 也可以让他们在以后的行动中成为爱护野生动植物的志愿者 , 这样使得又增加了保护大自然的力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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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跟那些失足贪官一样 , 只要通过教育愿意改邪归正 , 还是有人被重新启用了 。
治病的目的是为了救人 , 爱护大自然是为了保护人类生存环境 , 反腐是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殊途同归 , 我想应该重在治 , 而不是重在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