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已过户但卖方妻子以未同意为由反悔了,我该怎么办

房子已经过户,产权已经到你名下 。卖方妻子反悔也没有用,过户流程已经走完 。如果卖房想拿回去,买房可以按照交易的形式重新卖给原业主 。
房产过户了你就是业主了!上家的这些想法可以不用考虑!如果有纠纷,就让上家自己去寻求法律帮助 。如果对你的生活产生影响,可寻求法律帮助!
如果是原房主的婚后财产,没有夫妻双方签字认可,是不可能过户的 。如果是原房主的婚前财产,那只要产权所有人认可办手续即可 。打官司即可
房子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么?你是买方还是卖方,目前是什么阶段 。房子过户后,卖方妻子又提出异议说自己未在买卖合同中签字么?
房产已过户,但卖方妻子以未同意为由反悔了,你不用急,一般都不影响买卖效力 。但也要注意一些问题,具体意见分享如下,供参考 。
第一、法律规定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共有两部法律规定:
01、《物权法》
我国《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的房产需要共有人一致同意才能处分 。

没有处分权的人将房产擅自处分的,对方不存在占有房产的恶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并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可以善意取得 。
02、《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审判解释中也有类似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的,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价格,并已办理房产过户的,受侵害的一方请求追回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房产已经过户,你又是以正常的市场价格购买,也没有跟卖房的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那你是可以善意取得房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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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何详细解读法律规定?小菜接着解读法律规定,让你吃颗“定心丸”!

01、不动产善意取得
这是一项非常好的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善意交易人的财产利益 。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夫妻婚后共有房产处分,需要经过双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卖,这样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 。
怎么说呢?
房产是普通人一生中最大的一笔财产,也是婚姻的基础之一 。如果丈夫背着妻子把房子卖了,把钱拿去赌、拿去吃喝了,那这家人以后的日子怎么过呢?
但是,如果法律完全保护家庭的财产利益,忽视善意买受人的利益,那同样也是不公平的 。于是,《物权法》又有另外一项规定,这就是房产的善意取得 。
也就是说,一方虽然没有单独卖房子的权利,但买受人以合理的市场价格买了房子,并且已经办了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跟单独卖房子的一方串通,损害不知情那方的利益,这样的房子买卖就是合法、有效的 。
如果对方认为你存在恶意,那对方就负有对此举证的义务 。如对方不能举证证明你存在恶意,那他的主张就是得不到支持的 。
02、善意取得的三个要点
只有三项要点全部具备,善意取得才能得到法律保护,不然就是无权处分,买卖无效 。
(1)支付合理对价
也就是说,双方买卖房子的价格要合理,不能显著低于市场价 。
比如说,本来可以在市场上卖100万的房子,你们双方成交的价格是70万,低于正常价值30%的幅度,一般就认为这种情况下是恶意的,不是合理价格 。
(2)已经办理过户
这个很简单,办理了产权过户就行;未办产权过户,你就不能拿到房子产权 。
这是为什么呢?
追根溯源,还是不动产法律制度的公示公信原则要求!
也就是说,大家都信任不动产登记,一旦登记完成,大家就得信任登记的效力;如果擅自、频繁否认登记的效力,更改登记行为,那必然会造成市场交易混乱,让大家无所适从 。
(3)行为善意
最直白的理解,就是你没有跟对方串通去损害不知情那方的房产利益 。
实践中如何认定这个行为善意?
两个标准:
①不知道
也就是你不知道还有其他产权人存在,或者经合理推断,你完全有理由相信卖房子的人是经过家庭商量好的 。
②无重大过失
就是你们买卖房子手续是正规的,流程是正规的 。
怎么说呢?
整个买卖遵循看房、协商、交定金、签合同、办过户、验房交接这些流程,在整个过程中,该办的手续都办了,该验的证件都验看了,该走的流程都走了,还是没有发现其他共有人存在或出来反对 。
一句话,别人怎么买房,你就怎么买房 。
只有完全满足三个要点的要求,才能被认定为法律上的善意,缺少一个要点,都是无法认定为法律上的善意的 。
03、善意处分
我国《婚姻法》不认可在重大财产处分上的家事代理权 。
也就是说,在涉及家庭重大财产处分问题上,夫妻双方都应当协商一致;而像买菜、打酱油之类的小时,夫妻任何一方都是可以单独做主的 。
针对家庭住房处分,《婚姻法》对此有专门规定,这就是家庭住房的善意处分 。
要成立家庭住房善意处分,也是同样具备三个要点,缺一不可: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和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
对比《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构成三要件都是一致的,只是规定的视角不一样而已 。也就是说,《婚姻法》上照样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房子的产权,对方妻子不能以自己不知情为由主张追回房子 。
04、非善意处分的法律后果
法律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同时,也在保护不知情产权人的权益 。
不知情的一方遭遇财产损害后,无法追回房子,但可以追究擅自处分房子那方的责任,请求损害赔偿 。换个角度看,如果正常价格交易的话,其实对不知情产权人利益损害是不大的 。
怎么说呢?
财产形态之前表现为房子,现在表现为现金,只要把属于自己的一半份额拿到,其实在财产利益上差距是不大的 。当然,有的同志对特定的房子有感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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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结合法律规定,如何看待你遭遇的事件?通过上面《物权法》善意取得、《婚姻法》善意处分的规定,小菜对你的事件进行法律分析 。

01、你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通过背景信息描述,小菜只能确认你具备了一个要点:房产已过户 。
还剩余2个要点:善意购买和支付合理对价 。
如果存在购买恶意,交易价格不合理,那对方妻子请求追回房屋是能成立的 。反之,购买善意,且交易价格合理的话,对方妻子无权追回 。
02、你该怎么办?
(1)满足善意取得
购买时善意,且交易价格合理,也就是市场价成交,加上产权已经过户,那你取得房子基本上是没有悬念的,无需担心 。
在这种情况下,无需主动做动作,以不变应万变就行 。
(2)不是善意取得

即购买时存在恶意,且交易价格不合理,也就是低于较大幅度市场价成交的,那对方妻子追回房子的概率很大 。
在这种情况下,本来自己就有私心,出现这种情况估计也有心理准备,就协商处理吧,先把钱全退回来,再把房子过回去,税费损失让他们承担就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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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全文分析,国家在不动产领域的法律规定是很细的,目前看,已经很完善了 。如果真的是善意取得,对方妻子是无法追回的,也坑不了你 。反之,如果非善意,要想保住房子,还是有难度的 。
已经过户的话,手续已经办完了 。房子已经是你的了 。谁反悔也没有用 。所以大可放心,没事 。
过户再反悔你理他干嘛,现在都是双方都在才能过户,应该是对方两口离婚没做析产划分 。
对于这个问题,卖方妻子是无理取闹!如果房产证是没有卖方老婆的名字,则在法律的角度,她没有处置权!过户时不需要她签字,他老公签字就行了!如果是两个人的名字,比如说女方不在,过户时房管局管理人员是需要男方出据共有人委托书的,没有委托书,就必须女方亲自签字,不然是过不了户的!
既然过了户,就说明一切流程绝对没问题!这时卖方妻子以不同意为由反悔,先站在法律的角度给她说明厉害关系,如果她不听,就报警或者起诉
我觉得,法律不外乎人情 。
1、法律不该是冷酷的法律,人情也不该是酱缸般的人情,法律不是握有生杀予夺之权的怪兽 。
2、你的买卖是通过支付对价而获得,自古以来,买卖公平,童叟无欺 。你既然是支付了对价,并无欺诈,又何必强求一定要取得呢?
3、你确实有理,也有利,但最好还是得饶人处且饶人,既然他妻子有异议不同意,那么你可把房产退还他们再买啊 。免得对方一辈子都不安乐 。对吧?为自己积点德也不错的 。
【房产已过户但卖方妻子以未同意为由反悔了,我该怎么办】反正现房价不会每天都上涨了,甚至还可能每天下跌呢 。做个顺水人情,也为自己积点德,是最好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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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你妻子同意,或放弃过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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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已经过户,是什么请况过户的?
第一种情况:买卖过户
①如果房本是原房主M单独所有,且是原房主M婚前财产 。
此种情况下,通过正常买卖过户,那过户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房主有权力处置自己的房产,房主配偶即使不同意过户,但是买主作为不知情善意第三方购买人,依法成为房子新主人 。没毛病 。
②如果房子是婚后购买,构成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又分两种情况
A:房本是M的名字
如果妻子F一方不同意,那只能事后向自己的配偶M主张分得售房款!
如果,首付和贷款,M有证据证明都是自己支付的,那配偶无法分得售房款 。
如果配偶F能证明: 自己参与支付了首付和房贷,或者自己家里老人出了钱,那F有权分得售房款 。但是按照当时的出资比例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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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房本是夫妻M和F共有
这种情况,如果F不同意,是无法办理过户的,因为过户时,必须有房主签字,楼主说已经过户了,那说明房本是M一个人的名字 。
第二种情况: 法院拍卖过户
这种情况下,房主因为贷款逾期,被债权人诉讼,法院判决如果债务人无力执行,那法院会进行拍卖,此时配偶同不同意已经没有意义了,因为一般做房产抵押贷款的时候,配偶都是作为担保人身份签字的 。法院判决必须执行 。
买受人参与法拍,凭法院的执行裁定,认购确认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就可以直接去过户 。不需要原房主同意!
希望回答让你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