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朋友的鱼塘电鱼触电身亡,电鱼机也是这个朋友借的,朋友在岸上看着,这个朋友对死者承担责任吗

大概想明白了 。应该是你朋友的鱼塘,到了收获的季节,大鱼捉的差不多了,还剩下些小鱼不好捉,就想起来用电鱼机 。这种电鱼机如果在野外江河湖海都是违法的,用在自家鱼塘那就另当别论 。应该是工人背着朋友给的电鱼机,不管是雇佣的,还是义务帮忙的,总之是在干活的过程中,电鱼机漏电,或者是橡胶防护服漏电,或者是工人违规操作,把人给电死了 。
【去朋友的鱼塘电鱼触电身亡,电鱼机也是这个朋友借的,朋友在岸上看着,这个朋友对死者承担责任吗】不管怎么说,首先要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电鱼机存在安全隐患,还是工人野蛮操作违规操作 。如果是电鱼机自身的安全隐患,那就啥也别说了,该怎么赔就怎么赔吧 。还有,雇佣与义务帮忙的赔偿责任也有不同,对于义务帮忙的,属于无因管理,只要死者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而为之,就要全部赔偿 。雇佣劳动的,还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具体责任及赔偿 。
最后再说这种电鱼机,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即便是用于自家池塘,也违法 。还有,朋友在岸上看着不积极抢救也难逃其咎 。当然不要抬杠了,触电了怎么去抢救啊,下去一个都搭进去了啊 。但不管怎么说,还是要提前有防范措施的 。
问这个问题的人,凭良心做事就行,这么简单的问题还用得着请教别人吗?如果被电死,这时候马上跳下去救人再赔上一命吗?这时候水里都有电,你怎么去救?问这个无脑的问题 。你以为是快淹死的人,跳下去就可以救人那么简单吗?再说了,人家借给你,收了你的钱吗?收了你的租金吗?你凭什么理由找人家赔偿?如果我把车借给你开,你自己去撞死了,难不成我还有责任?
死者的亲戚,若要死者的朋友赔偿,必须先做足功夫,拿到证据:
亲戚亲自把死者叫醒,面对面,用录音录像以及书面鉴名,确定下面事宜:
1.去鱼塘电鱼,是死者的朋友主动邀请死者去,还是死者自己要去?
2,电鱼机是死者朋友主动给,还是死者主动借?
3,去朋友鱼塘电鱼,有没有收费?
若是死者朋友主动请死者去电鱼,并主动借电鱼机给死者,最重要的一点,去电鱼,死者朋友还收费,能拿到这点证据,死者亲戚就可以让死者安心去了,你们就可拿着这录像录音和死者亲自鉴名的证据,去告死者朋友赔偿!
这个肯定要对死者负责任的,电鱼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包括在自己家鱼塘,渔业法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电鱼捕捞,朋友提供电鱼设备本身就是违法的,生产销售电鱼设备也违法 。就像有人提供枪支打猎,提供炸药炸鱼是一样的道理 。跟朋友在岸上看没什么关系,触电就一二十秒的事情,几乎没有可能完成施救 。朋友提供电鱼设备本身就是违法,所以要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就不好说,要查查相关法条,最有可能安全生产方面责任 。
民事赔偿是要的,应该不用负刑事责任……按主观上,朋友是没有谋杀意图,最多过失致死罪!但是电鱼本身就有危险性!死者尝试都知道有危险??朋友如果尽到告知义务!死者还要去!连带责任更小!赔偿一点人道主义就好了!如果没有告知,赔的就多一点!还不会坐牢!相信当时朋友也实施了救助措施!没有主观意志!
有人说电鱼是违法行为,是的!在江河湖泊电鱼违法!但是在个人鱼塘有不一样!根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这个条款主要在于约束一些河流海域这种属于渔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区域去捕捞,所以我认为在自己承租的鱼塘使用电鱼,应该不涉及违法 。
借死者鱼机是不违法的!就是在自家鱼塘电死基本属于民事赔偿!朋友肯定要赔钱!具有问警察!会有一个赔偿标准的!
一出了事就想找朋友的麻烦,是不是太不仁义了?
以我之见,虽无刑事责任,但有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得根据侵权责任大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除非明知电鱼设备漏电而借出,主观上存在过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

去朋友的鱼塘电鱼触电身亡,电鱼机也是这个朋友借的,朋友在岸上看着,这个朋友对死者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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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很简单 。张三把车借给李四,李四有驾驶证,也是个老司机,但是也总有出意外的时候 。不巧,李四开车出了车祸,搞得车毁人亡 。显然,出事后让张三承担刑事责任完全没道理嘛!除非张三对车子制动设备动了手脚,蓄意谋杀李四;或者是明知车辆制动设备有问题,但不告诉李四 。为什么张三不承担刑事责任呢?因为张三既没有犯罪故意,也没有犯罪行为 。犯罪故意包括故意和过失,张三在此事中并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犯罪行为则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管哪一种,都要求这种行为具有违法性 。请问,借车而已,违法吗?如果违法的话,以后谁还敢借车?
去朋友的鱼塘电鱼触电身亡,电鱼机也是这个朋友借的,朋友在岸上看着,这个朋友对死者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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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所问的这个问题,与张三借车就是一个道理 。我把电鱼设备给朋友使用,借电鱼设备的人在岸上看电鱼,朋友自己因操作不当而导致死亡 。借电鱼设备的人对于朋友的死亡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不会涉及刑事犯罪 。但是,如果借电鱼设备的人明知电鱼设备漏电,还将电鱼设备借给他朋友使用,轻信不会发生触电死亡的结果,结果导致他朋友死亡 。此时,借电鱼设备的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
去朋友的鱼塘电鱼触电身亡,电鱼机也是这个朋友借的,朋友在岸上看着,这个朋友对死者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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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无刑事责任 。但是,有民事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渔业法的规定,电鱼是违法行为 。借电鱼设备的人明知电鱼存在一定风险而提供电鱼设备,存在一定的过错,借设备与死亡之前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借电鱼设备的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即赔钱 。而具体赔多少,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进行分配 。
当今社会有个不好的社会现象,一旦死亡就喜欢讹人,简直讹天讹地讹空气 。笔者很是反感 。但此事,借电鱼设备的人确实需承担民事责任 。
这个人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因为拥有电阻鱼设备本身就是非法的,不管是否是朋友借?或者私自拿?而且他是可以预见电鱼有可能发生事故的结果,而他朋友却放任这样的事故发生 。因此他朋友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
[小鼓掌]
这个责任是逃不掉的,如果是鱼塘主人也就是你的朋友在不知情 不同意 不在场的情况下,那就不需承担责任 。但有义务和全村人一起去你家吃饭!
借电鱼机的,生产电鱼机的,约去电鱼的,有份参与的,都要分担一点赔偿 。
过失责任
这种情况还要赔偿???
这个朋友有重大杀人嫌疑,不管能否洗清嫌疑,承担责任是必须的 。
有民事赔偿责任,因为鱼塘主人有告知电鱼机安全性的义务 。
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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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个事情应该是从情理法三个方面来做分析:第一,情感上朋友只是出于私人关系借东西给你,而且在他的鱼塘里面,这个是出于善意的 。
第二,从道理上来讲,只是出于善意和朋友之间的情谊,不应该再去追究朋友的责任 。最关键的是,这个人已经是一个成年人,应该能够自我预知所产生的后果和可能带来的危险 。
第三,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朋友应该尽到告知或适当阻止的层面,所以有可能会承担一些人道主义的赔偿 。
但是无论从情理法上来讲,这种赔偿是被普通人所唾弃的,占便宜占个够 。

前天星期天回老家,听到一个类似事情 。
去年五六月的时候,村里有一男村民去到住在河边的表哥家,说是下雨没事做,想借表哥的电鱼机去河边电鱼 。表哥同意了,陪着他一起,该村民电鱼,表哥捡鱼 。后来,可能是漏电,该村民突然倒在了水里,表哥意识到触电,赶紧想办法断了电,大声呼救,正好附近有防洪巡查的村干部,一起叫了120,但没法救了 。
后来村干部报了警,把表哥抓去派出所,村民家人也闹上表哥家要赔偿,开始要求赔100万,但表哥家不肯赔,意思是他自己出的事 。但派出所传出信息,电鱼违法,严重的要判刑,在表哥拘留期间,村委出面协调,表哥家最终赔偿26万,获得了村民家的谅解 。
查了一下百度,用电瓶电鱼确实违法:
我国《渔业法》第38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所以,既然电鱼违法,那这个朋友提供了违法工具,肯定是要负责的;另外,也需承担道义上的责任 。因此,少不了协商赔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