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对因性犯罪判缓刑的学生网开一面保留学籍,将自己置入了舆论漩涡 。
公众几乎异口同声指责浙大对犯罪学生的无限度的包庇 。
浙大一时百口难辨,只好以退为进,信誓旦旦后续一定彻查,给社会一个公开公正的交待,以弥息公众的愤愤不平 。
浙大这番保留犯罪学生学籍,操作上左支右拙错漏百出,反映了其处境的尴尬为难 。
浙大起初的处理决定,也并非毫无理由:
犯下性错的学生据说有少数民族身份 。顶格执行民族政策 , 处理好民族关系,这一政治性考虑渗入了对有过学生的处分 。在既有语境下,不能说浙大做错了 。
据说性错学生属犯行未遂,所以只得了个缓刑的判决 。即罪错尚属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相应浙大没有祭出权限內开除学籍这个最大最具震慑的学校行政处罚 。所罚与过错相当,这多少解释了浙大的行为原因 。只是后来有人揭发这有性错学生是惯犯 , 不可轻言放过,浙大此时才觉兹事体大,态度变得严峻起来,表明要进一步严查,若坐实,绝不宽贷云云 。
浙大于其中当然有母性护稚的泛滥,其不想陷偶然犯下轻微过错的年轻人于万劫不复之心昭然 。对此社会舆论应予一定的理解宽容 。
只是这事经舆论发酵,权势介入、暗箱操作、民族政策执行太偏向等这些不平之论已让浙大坐不住了 。我臆测 , 浙大还没这胆量乱判案,黑手长臂干涉浙大作出了这处分没有事实根据 。当前的社会管理态势,料浙大也不会轻举妄动一味袒护犯错学生 。
浙大自认其对该学生的处力出自公心,还是要承认的 , 只是度上是否拿捏准确 , 是否号准了民心民意,还真是有得商量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在何处?!
近日,杭州西湖法院判决浙江大学2016级哈萨克族毕业生努尔特·巴特尔强奸一案,轻判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而浙江大学辩称,“该强奸犯是少数民族,且来自民族贫困区 ,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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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对这位同学的处理未免显得太过“大度”!
努尔特事件 , 浙江大学处置偏颇,既没有救病治人,也没有起到惩诫矫正的作用,一纸留校察看,完成是葫芦僧判葫芦案 。浙大声明是为了应付舆论,不是这样的,学校怠政,根本就没有为努尔特制定缓刑的矫正计划,浙大全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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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说浙大的做法程序式正确,但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我一直在网络上保持理性,但看到这类的新闻实在是理性不了 。浙大这种迂腐式的处理对恶人好像善良,但伤害的是太多人!纵容了恶人 , 伤害了真正需要正义的人!我永远明白不了,理解不了所谓高层的处理,他们的处理方式自以为是的顾大局,但失了太多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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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校方、法院方面有没考虑过受害女生的感受?对她带来的心理创伤有多大?她很有可能一辈子生活在阴影之中!甚至改变她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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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少数民族 , 犯罪亦应严惩 。仰仗自己有少数民族的约定成俗的某种权益 , 而肆无忌惮的犯罪,此种心理,可以休矣!
前段时间是北大、清华被减教育经费,让大家开始认识到原来我们最顶尖的大学只是名声亮一点,在国家重点项目建设上并没有做出突出的贡献,大家开始质疑北大和清华;现在浙江大学有因为包庇“强奸犯”,让大家开始认识到原来我们最顶尖的大学如此不堪 。
盛名之下其实难副说的也许就是北大、清华、浙大 。
有一说一 , 按照浙江大学的管理规定,判刑的学生是开除学籍,但是判处缓刑的学校可以作出不开除学籍的处理,而努尔特巴特尔“恰好”的就是缓刑,所以符合这打的要求 。从这个方面来说浙大做出的处罚没有问题 。
那为什么浙大这个决定还是引起网友广泛的讨论和关注呢?是因为浙大只按照学校的规定、民族政策以及处于对学生的爱护做出的处罚,却没有调查这个学生实际的在校表现 。
通过网友爆料,努尔特巴特尔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他并不是初犯,他在学校还骚扰过很多的女同学;他学习成绩很差,却能享受学校奖金;他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却享受能够拿到贫困生补助 。
这些事情应该是浙大做出处罚决定前需要调查清楚地 , 可是浙大并没有 。这可能也是习惯了高高在上的浙大没有想到情况,就是如此不堪的一个学生能够在浙大这样顶尖的高校混的风生水起真是教育的悲哀 。
浙大已经开始重新调查,据说很快会有新的处罚决定 , 我们拭目以待 。可是这种事件频发,却极大地伤害了象牙塔刻苦学习的学生 。
近几年来学术圈、教育圈不断爆出丑闻 , 从幼儿园体罚到小初高既要防霸凌还有防性骚扰再到本科研究生好要防道貌岸的教授 , 说明了现在我们国家的学术圈、教育圈已经变得藏污纳垢的地方,也变成了有钱有权阶层的后花园,随意被践踏 。
现在到了需要国家出手整治的时候了,不能让这些人破坏了教育系统,这样发展下去只会耽误更多的学生 。
国家应该调整办学理念 , 不应该靠学校规模来排名 , 应该按照为国家、社会进步做出贡献来排名 , 应该加强学校爱国、法制等教育 。
后续还爆料出努尔特巴特尔高考移民的问题 , 前有仝卓高考舞弊一夜变凉,期待努尔特巴特尔最后的处理决定 。
我还是那句话,素质教育问题 。
很多人提到,努某某的身份比较特殊,少数民族,(伪)贫困家庭 。但是只有少数民族做实之外,其他都是假的 。他更像是一个花花公子,以及彻头彻尾的学渣,家里有没有钱不知道,反正他挺有钱的 。
浙大也不是第一次对学生这么宽容了,根据官网上的学生通报,我们可以查到很多学生因猥亵、xidu等各种原因进去了,但还是有学上 , 浙大一视同仁,都是处分加留校察看 。
这样就会形成一种很差的校风 , 因为处罚结果不痛不痒,事后他们不会有什么心理负担,就行是努某某,照样天天发朋友圈,照样到处逛 , 比路人还路人 。
本身来讲,大学除了文化知识之外,更应该注重素质教育和心理教育,每个人心中都有恶魔和邪念,就看谁能控制的好 。
浙大在校规处罚上太过松懈了,实施上很多学校的校规都是这样,只是用来约束学生在文化教育方面的 。
举个例子,考试作弊或者是学分不够 , 就能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毕业情况,甚至会被劝退开除 。而其他的 , 比如说是小偷小摸、打架斗殴,甚至是浙大行为 , 惩罚行为可能只是一张检讨、一个处分,对于毕业丝毫没有影响 。
这样就助长了另一方面对歪风邪气,如果不能够很好的解决 , 让他们在学校相安无事的话,只会为社会培养更多的衣冠禽兽 。
说真的,对于浙江大学,这一次对巴特尔事件的处理决定,我是万分不赞同的 。不能因为把他的身份问题 , 就要对他做出宽大的处理 。这样对其他学生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
巴特尔事件中,充分显示出浙江大学,在应对特殊问题上,和稀泥、充好人的做法 。也许他们这样做是出于对某种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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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要说的是,浙江大学作为一个学府重地,是不是要以读书育人为目标,少一些政治原因上的考量 。这才是一所一流大学,所具备的素质 。
浙江大学这样的处理决定,无疑是助长了一部分学生的嚣张气焰 。对他们来说,犯罪的大代价太过低廉,低到甚至都不用考虑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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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浙江大学是出于一番好意,不想让这名面临毕业的学子,受到太多影响 。但浙江大学这样的包庇和纵容,对这名学子而言,真的有好处吗?难道不会让他产生错误的人生观吗?会不会有更多的人,秉持着特殊身份,就为非作歹呢?这样的后果,浙江大学考虑了吗?
正确的教育,是让一个人勇于认错,知错能改 。一味地掩盖、逃避,只能让他在犯罪的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上大学,不仅仅是学习知识,更重要的是,学会做一个人,一个堂堂正正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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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大学,不是社会渣滓的培养基地,对于一些不良风气 , 我们要摒弃 。对于一些毫无品性而言的人,该放弃就要放弃 。
浙江大学,一直都是我心目中的一流大学,他的这一次迷之操作,确实让我很失望 。希望我们大学能更加纯粹一点 , 应有的公平和正义,还是要坚持到底 。
你好,很高兴问答您的问题,我是一名在武汉创业的90后,对于这次浙大的新闻,我也一直在关注,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 。有人发现浙大官网上,出现了这么一则声明,叫《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
文件里面说,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努XX犯强奸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为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6个月 。
然后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该名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
这个事一出来,网友炸了锅 。
一方面节奏,在说怎么一个强奸犯也能判缓刑?不能理解法院的判决 。
另一方面节奏,则在说怎么一个强奸犯还能被浙大留校查看 , 不立马开除?
整件事里,最让人不理解的,是为什么强奸犯可以缓刑 。
所以最早 , 在事情没有任何信息的时候,引起了轩然大波 。
网友什么猜测都有,有说犯罪嫌疑人有个好爸爸的,有说他后台硬的,有说是因为民族问题的 。
反正说什么的都有,也不知道该信谁 。
浙大果然是“包容万象”,什么问题学生都可以有容身之处 。
无论罪责多大,最终的处罚结果都是——
留校察看 。
难怪浙大可以如此厚脸皮,处罚下得如此直截了当 。
这样的处罚方式,说白了就是在告诉那些心存歹念的学生:
“没事的,做错什么事情浙大都会保你学业前途都不会有事的 。”
看出去 , 原来中国最好的大学其实是浙大 。
浙大的处罚,简单说就是在做表面功夫,做个形式用来应付一下媒体采访人员和舆论 。
但如果浙大不重新考虑加重惩罚 。
那无疑是给社会传达了一个信息:浙大的强奸犯是用来保护的 。
你给了强奸犯肆无忌惮的权利 。
可受害女生的公平,你给了吗?
近期,连续几起高校对学生的处罚操作引发了群众围观和探讨 。
前有#浙大回应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依据本校的《学生工作手册》对已被判强奸罪(中止)的学生努XX留校察看,后又有#哈工大两名大四学生因作弊被开除学籍# 。
作弊和强奸相比较,很明显触犯刑法的强奸罪是性质更加恶劣的行为,但是根据两个学校的校规规定,结果却是作弊者被开除,强奸犯反而得以获得谅解和改造的机会 。
从结果上,这样的对比看,的确让人看起来觉得操作成谜 。
这两个现象对比看来,本质上涉及到高校管理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
但一看浙江大学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17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 ,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努XX开除学籍处分” , 这是根据校规的自由裁量的处理结果,并无错误 。
但是,两个例子对照起来看,体现了高校行使管理权尺度差异化的问题 。学籍是一个学生接受教育的资格,这两个案例的前后爆出,却集中体现了高校在作出开除学籍等违纪处分决定时 , 存在着处分标准不一致等具体问题 。
高校在行使关于学籍管理等方面的校规制定上,自由裁量权过大,标准不统一,特别是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依据的标准不同 , 导致了“轻错重罚”“重错轻罚”的状况
高校在学生管理方面 , 与学生存在着一种准行政管理的关系 , 我国《教育法》第29条和《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了学校享有对学生学籍管理的权利 。作为学校,在授予学历、处理学籍等问题时候,与学生存在着实际上的管理关系 。
但是,高校在行使这一管理权限时候 , 自由裁量权过大,标准不统一,特别是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依据的标准不同,导致了“轻错重罚”“重错轻罚”的状况 。
另外,受教育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高校要保障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
【如何看待这次浙大的迷之操作】个人认为,有必要统一规范高校在行使开除学籍这种涉及到一个学生的基本权利和重要利益的自由裁量权,让处分标准、处理结果趋向于统一和平衡,统一和畅通学生在丧失学籍时候的救济方式,避免发生上述处理标准不统一带来的巨大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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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浙江大学努尔特巴特尔强奸案近日引起热议 。我也关注此次事件有几天了,在这里 , 我来给题主回答一下吧!
此次事件的处罚结果是这样的:
法律上念他犯罪中止,且有自首表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最让人无法接受的是,学校也以其系初犯,而且是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节为由,给予巴特尔留校察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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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浙大的这个处罚结果真的太轻了,如果真的是一时冲动的初犯,浙大的这个处理结果也就情有可原 。但是,根据最近很多的爆料,巴特尔是什么样的人你们也该清楚了吧?哪怕是把他开除十次我都觉得正常 。
我只想说 , 不好好查一下他的平时的表现 , 就给个这样的处分,浙大留着如此之人是准备过年的吗?
开除他就真的有那么难吗?
今天刚看到有一位女生站出来为自己的遭遇发声,看后我真的非常的气愤!
事情是这样的:那位女生在她发的微头条发长文说,巴特尔在这之前,曾在学校的一个校友小程序上发帖,邀约女生出去蹦迪 , 因为她从没去过那种场所 , 就带着女同伴联系上巴特尔后就一起去了某酒吧,坐在吧台前喝酒 。
在这个过程中,巴特尔就一直给她以及她的女同伴灌了好多酒,而且还一直口吐芬芳,说着一些不三不四的话 。而且更过分的是,他还找各种理由以及借口对她们两个进行了肢体上的骚扰,比如搂腰摸屁股之类的举动 。
最后爆料人说她感觉情况不对,就想着要离开,但是巴特尔以继续开始下一场为由,不让她们走,在爆料人的极力拒绝之下,他就答应让她走,但却拉着已经喝醉的女同伴死活不让走 。
这位爆料人说:当时,巴特尔正准备拉着她的女同伴往一辆出租车走去 , 在她万分焦急的时候,忽然看到了门口的保安,像门口的保安说明情况后,在保安的帮助下她跟她的女同伴才得以解脱 。
在她俩回去以后,巴特尔就给她打电话发消息继续进行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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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她的爆料后,真的让人细思极恐!
莫不是保安的出手相助,是不是这两位女生也已经掉入了巴特尔的魔爪?
巴特尔的这些手段真的像是初犯嘛?是不是还有好多一部分受害者还没有发声呢?
这就是学校所谓的好学生 , 贫困山区的可怜孩子!能做出如此龌龊之事而且出手还如此阔绰的他能拿到贫困生名额?真的让人觉得有些受不了 。
更可悲的是学校还如此爱护他!
结语综上所述,个人觉得对于这样的学生没必要有一点怜惜之情,该什么处分就什么处分,该开除就开除,不能让他再有继续为非作歹的机会 。
有句话说的好:江山易改,本性难移!
最后希望浙大一定不要为了这样一个人变成“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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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生与猫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必删)
两所大学对学生问题的处理,一严格 , 一包庇,境界对比截然不同!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以立德树人为目的的大学不能藏污纳垢!然而两个大学对学生事件处理的不同,折射了两所大学的品质,高下立判!
哈尔滨工业大学的两名学生因为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 。杨某与黄某某都是哈工大大四学生,在期末考试前杨某就获得了某互联网公司的录取通知,并且已经在深圳实习了半年 。杨某为了凑够学校要求的文化素质学分选了两门课,需要进行期末考试 。杨某由于人在深圳 , 因为心疼机票钱,便找了同学黄某某帮忙替考 。黄某某同学替考被发现,他们的行为构成考试作弊,两人被开除学籍 。
我们虽然对两名大四学生临近毕业被学校开除感觉惋惜,但更为学校严格管理、面对“高压线”的较真处置叫好、点赞!有此严格管理,学生走向社会才能一身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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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观浙江大学,对于该校学生的强奸犯罪行为却采取了纵容甚至“包庇”的处置 。众所周知 , 强奸犯罪是严重的罪行,是道德败坏、违反人性的极端恶劣行径 。然而浙江大学竟然轻轻放过,给了强奸犯“留校察看”的处分!真是让国人目瞪口呆!这可是犯罪分子啊 , 继续收留强奸犯,难道要“冒天下之大不韪” , 在象牙塔里继续藏污纳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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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的正气凛然和浙江大学的猥琐龌龊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如果浙江大学不能悬崖勒马、改过从新,那这个大学的道德水平就从此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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