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诊新冠人员工资支付分两段看
第一段,隔离治疗期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新冠患者在隔离治疗期,企业应当支付全额工资,并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
也就是说 , 全额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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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段 , 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要治疗的这段时间按照医疗期相关规定执行,工资发放标准是根据各企业制定的病假工资待遇,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医疗期时长: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
这段时间 , 企业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合同到期,顺延至医疗期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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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特殊人员,如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的,认定为工伤 。认定为工伤后,工伤期工资全额发放 , 并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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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为认真做好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全省劳动关系及社会大局和谐稳定,近期省人社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主要采取措施:
一是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企业对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疫情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以上人员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二是切实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对疫情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 , 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
【确诊2019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职工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三是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规定,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 , 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 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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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况支付:
(1)在患者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时,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2)上述期间届满后患者依然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和企业规章制度,医嘱休息时间短的按照病假支付工资,医嘱休息时间长的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如劳动者不能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则需与劳动者沟通是请事假还是年假 , 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办理相关流程后支付对应工资;劳动者未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拒不沟通又不提供劳动的 , 按旷工处理 。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上述期间届满后,企业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 , 分情况(病假、年假、事假、旷工等)确定工资支付标准 。
1、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
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2020年1月23日印发有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肺炎保障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 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2、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算作旷工吗?如何发放工作报酬?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 不能以旷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 。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解除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劳动者被解除隔离情形时终止 。
4、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隔离期间或被治疗期间,计算在医疗期内吗?
当劳动者处于隔离期间内,如前所述,属于正常出勤,不应当计算在医疗期内 。
对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 。职工医疗期中 , 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且医疗期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享受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则有单独的规定 。
市场监管
5、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如何预防及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并采取有效措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规定了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在环境与设施、商品(食品)的卫生质量、储备与供应、消毒、服务、工作人员健康保障以及宣传与警示等方面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 。该标准还要求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 , 所有商业企业都应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保证公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 不得哄抬物价,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 。
6、公民、有关社会团体、新闻单位能否对价格进行监督?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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