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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保险公司是不会理赔的,而且法院也不会同意该车主的请求 。
原因在于几个方面:
首先从保险公司层面来说,理赔的凭证是来自于相关部门的鉴定 。如果你需要做意外伤残理赔,那么保险公司会要求提供一份公安机关和医院的意外伤残证明和鉴定,按题主盗抢险来说 , 保险公司显然会要求车主提供公安机关的车辆被盗立案材料,并且在三个月内公安机关未能破案的,就可以申请盗抢险理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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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于公安机关来说,车主首先报案的是借出车辆未归还 。这属于民事纠纷并不属于盗窃范畴 , 尽管车主后面又进行了两次报案,但报的是同一案件,对于具体情况公安机关当然是需要具体调查的 。就目前情况来说 , 公安机关也不会出具相关证明 。
如果您的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满60天,保险金额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 。如果车被盗抢后,在60内找回了,但是在此期间车辆损坏或零部件丢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修复费用 。赔偿额度为每次事故应赔偿损失总金额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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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车主真的遭遇了车辆被盗的情况,理赔需要以下相关资料:
1、 出险通知书填写并加盖公章(私车需盖私章);
2、车钥匙两把;
3、行驶证及副卡原件、正副本复印件;
4、购车发票;
5、登报寻车启事、公安报案受理单、公安刑侦部门3个月未破案证明;
6、权益转让书;
7、保单复印件;
8、失窃车辆牌证注销登记表;
9、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私车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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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是取决于警方的调查认定 , 但个人认为警察不会认定为盗抢,那就是刑事案件 。
【私车被“借”走还是被“偷”走车主陈述矛盾,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绝理赔】车主怎么说不重要,重要的是事实是什么 , 不能非法拒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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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第一次报案都说是借了,你认为保险公司会赔?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审理后,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请 。
审理中 ,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车辆并非基于盗窃受损,而是由于刘先生被诈骗而导致下落不明,因此公司不承担盗抢险的赔偿责任 。而且,刘先生在事发后20天才向警方报案,向保险公司报案也已在事发3个月后,远远超过48小时的期限,直接导致犯罪嫌疑人至今还未到案 , 使本案定性产生争议,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
保险公司还认为,借车不还的行为即便不构成犯罪,也应该属于民事纠纷 , 不属于盗抢险保险责任范畴,故不予理赔 。
上海浦东法院一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本案中,刘先生为主张其所有车辆被盗 , 提供了接报回执单、询问笔录及立案告知书 。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盗抢险的责任范围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的损失 。刘先生共向警方作过2次陈述,第一次的询问笔录反映 , 他出借车辆,对方未在约定时间还车,因此报案 。第二次的询问笔录则反映 , 波哥未经刘先生同意 , 当面拿走车钥匙,但碍于朋友关系未予阻止 。可见,刘先生前后2次陈述存在矛盾,但不论是主动出借 , 还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出借或默许,均不存在窃取或抢夺的情形 。
而刘先生女友的笔录距事发时间相隔3个月之久,而且其陈述的事实与刘先生本人的陈述大相径庭 。虽然警方已做出立案决定,但刘先生本人从未向警方做过车辆被盗、被抢的陈述,且陈述前后矛盾 。
法院因此认为,刘先生主张被保险车辆被盗、被抢,举证未能达到民事案件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之规定,一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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